在日本,美容產品分為兩類:化妝品和醫藥部外品?;瘖y品是指以涂抹、噴灑或其他類似方法使用,起到清潔、美化、增添魅力、改變容貌或保持皮膚或頭發健康等作用的產品。日本厚生勞動?。∕HLW) 根據《藥品和醫療器械法》(“PMDL”),前身為《藥事法》(簡稱“PAL”)對化妝品進行監管。
根據修訂后的《藥事法》(自2009年6月1日起生效)的規定,進口商在進口和分銷化妝品時,必須獲得化妝品生產和銷售許可證(化粧品製造販売許可) 和化妝品制造商許可證(化粧品製造許可)之后,進口商必須在開始產品進口之前向適當的行政機構提交3份通知,分別是《化妝品生產和銷售通知書》、《生產和銷售化妝品進口通知書》、制造商或進口商的品牌名稱。這些通知必須附有進口商供應商或制造商的原料清單,如果無法獲得該清單,則必須附有測試和檢驗結果記錄,以確認產品不含任何違禁成分組合。進口商對產品的安全負責。
《藥事法》將準藥物定義為:1)預防惡心和其他不適;2) 預防皮疹、酸痛等;3)促進毛發生長或去除毛發,或4)消滅和預防老鼠、蒼蠅、蚊子、跳蚤等。準藥物包括除臭劑、脫毛劑、毛發生長治療、染發劑、燙發和拉直產品,以及藥物化妝品,如美白產品,抗衰老產品和油性皮膚或痤瘡治療產品。
日本厚生勞動?。∕HLW) 的日本藥品與食品安全局要求所有醫藥部外品根據《藥事法》第14條申請進行上市前審批。外國制造商必須在日本指定一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MAH),代表申請上市批準的申請人與日本厚生勞動省執行所有程序。醫藥部外品上市批準所需的信息與新藥要求的信息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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