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概述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頒布于2005年8月26日,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并在2014年和2016年進行了兩次修改,目前所施行的是2016年最新版本。該條例的目的在于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毒品。該條例規范了責任主體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時所應履行的義務,同時也明確了針對易制毒化學品的審批,監督,管理及懲罰的主管部門和具體要求。
主要內容
什么是易制毒化學品?如何分類?
易制毒化學品指可被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學品,包括毒品前體,原料,化學制劑及其他關聯物質。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試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詳見下文附件。
責任主體在供應鏈各階段所應承擔的義務
生產活動
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生產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
(三)有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域設置電視監控設施以及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
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活動
申請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經營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場所,需要儲存、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倉儲設施;
(三)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絡;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購買活動
申請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取得購買許可證:
(一)經營企業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二)其他組織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運輸活動
責任主體經審批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后,方可運輸。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應當提交易制毒化學品的購銷合同,貨主是企業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貨主是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貨主是個人的,應當提交其個人身份證明。接受貨主委托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并查驗所運貨物與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等情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運。運輸易制毒化學品,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進出口活動
申請進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取得進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學品許可證,方可從事進口、出口活動: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證書)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四)進口或者出口合同(協議)副本;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者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進口、出口或者過境、轉運、通運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提交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特殊豁免
部分低濃度三乙醇胺混合物進出口可獲得豁免。三乙醇胺含量較低的非醫用消毒劑、合成洗滌粉、化妝品、墨水等消費類商品,不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管理目錄》中三乙醇胺(海關商品編號 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關 商品編號 3824999950)項下的管控物項,無需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審批手 續,無需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
不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的低濃度三乙醇 胺混合物產品清單
附表(Annex)
分類品種(Classification Category)
第一類(Category I)
1-苯基-2-丙酮(1-Phenyl-2-Propanone)
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Piperonyl methyl ketone)
胡椒醛(Piperonal)
黃樟素(Safrole)
黃樟油(Sassafras Oil)
異黃樟素(Isosafrole)
N-乙酰鄰氨基苯酸(N-Acetylanthranilic Acid)
鄰氨基苯甲酸(Anthranilic Acid)
麥角酸*(Lysergic Acid)
麥角胺*(Ergotamine)
麥角新堿*(Ergometrine)
麻黃素、偽麻黃素、消旋麻黃素、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素、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麻黃素類物質*(Ephedrine, Pseudoephedrine, DL-Ephedrine, Phenylpropanolamine, Methylephedrine, Ephedrine soaked cream, powder of Ephedrine soaked cream and other similar substances)
羥亞胺(Hydroxylimine)
1-溴-1-苯基-2-丙酮(1-Bromo-1-phenylpropan-2-one)
3-甲基-2-苯基丁腈( 3-methyl-2-phenylbutanenitrile)
N-(2-苯乙基)-4-哌啶酮(1-Phenethyl-4-piperidone )
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N-methyl-1-phenyl-1-chloro-2-propylamine )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phenethyl-4-phenylaminopiperidine )
鄰氯苯基環戊酮(2-Chlorophenyl cyclopentyl ketone)
第二類(Categories II)
苯乙酸(Phenylacetic Acid)
醋酸酐(Acetic Anhydride)
三氯甲烷(Chlorofrom)
乙醚(Ethyl Ether)
哌啶(Piperdine)
溴素(Bromine)
1-苯基-1-丙酮 (1-phenyl-1-propanone)
第三類(Categories III)
甲苯(Toluene)
丙酮(Acetone)
甲基乙基酮(Methyl Ethyl Ketone)
高錳酸鉀(Potassium Permanganate)
硫酸(Sulphuric Acid)
鹽酸(Hydrochoric Acid)
對于混合物,混合物中含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者應折算成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后按規定申請相應證件,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除外:
混合物中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或者之和超過40%(不包括40%)的;
含鹽酸超過10%的(不包括10%);
除了上述5個易制毒化學品外的其他易制毒化學品,只要含有就要辦證,無濃度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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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企業產品特點以及國家法規政策等現狀,進行化學品法規符合性審核服務,可出具《化學品法規符合性審核報告》
危險化學品進出口咨詢服務(如符合中國要求的SDS、安全標簽、運輸標簽、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服務、危險化學品登記服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中國新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
危險化學品倉庫合規審核服務
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運輸合規咨詢服務
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合規咨詢服務
危險廢物合規咨詢服務
化學品廠房合規審計服務
化學品安全管理培訓服務
依據企業產品特點及企業要求,制訂培訓計劃,為企業提供化學品法規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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