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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CLP法規服務

                法規概述

                    CLP法規(Classification, labeling and packaging)即歐盟1272/2008號法規,全稱為物質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同時,CLP法規也是全球統一的分類與標簽系統(GHS)在歐盟的具體體現,已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CLP法規生效后,原有的危險物質指令67/548/EEC(DSD)以及危險配制品指令1999/45/EC(DPD)將逐步被廢止。該法規的實施,標 志著企業除了應對REACH法規以外,同時也需要符合CLP法規的要求,方能順利的實行對歐貿易。根據CLP法規第4條規定,如果物質和混合物(配制品) 不符合CLP法規要求,將不能投放歐盟市場。

                企業的義務

                1. 提供并傳遞符合CLP的安全數據表(SDS)

                2. 協同進口商進行分類標簽(C&L)通報

                在歐盟境內生產或投放市場的物質,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中的任意一個,都必須在2011年1月3日以前向ECHA提交C&L通報:

                • 物質本身被分類為危險,或以某個組分的形式存在于配制品中,導致配制品最終被分類為危險(不論噸位多少)

                • 所有需進行REACH注冊的物質,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注冊的物質除外

                • 協同進口商進行產品的標簽與包裝更新

                更新后的CLP標簽樣本如下圖所示:

                CLP,GHS,SDS,進口,ECHA,歐盟

                 歐盟CLP法規常見問題

                1、非歐盟企業能否自行提交分類標簽(C&L)通報?

                      CLP法規規定,非歐盟企業不能直接進行C&L通報。如果進口商不要求或其已完成通報,則企業無需履行該項義務;如果進口商對企業提出通報要求,則企業可以委托歐盟境內的代理機構,以進口商的名義完成C&L通報,并將通報號傳遞給進口商。

                2、非歐盟企業是否需要立即符合CLP法規的要求?

                      為了讓企業有充分的時間來了解法規并符合其要求,CLP法規設置了2~5.5年不等的過渡期(從法規正式生效日期2009年1月20日開始計算)。對于物 質來說,其過渡期到2010年12月1日為止;而對于混合物,則過渡期可相應延長至2015年6月1日。因此,非歐盟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產品的屬性,在法規 設定期限內完成相應義務。

                3、CLP法規應對是否跟REACH法規注冊一樣,需要企業承擔高昂的費用?

                      為符合CLP法規要求,企業要做的僅僅是制作符合CLP法規的SDS; 協同進口商完成C&L通報;提供足夠的信息協助進口商完成分類、標簽和包裝。與REACH注冊相比,企業應對CLP法規僅需承擔有限的費用。

                我們的服務

                • C&L通報

                • 標簽設計

                • 符合CLP法規的SDS制作

                2021年歐盟SDS更新要求

                依據2020年6月新發布的委員會條例2020/878(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0/878),2021年1月1日起,供應商目前使用的,符合歐盟法規要求的物質/混合物安全技術說明書(Safety Data Sheet/SDS),應依據更新后的REACH法規附件II(Annex II)中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更新。

                本次更新的主要內容包括:

                1.    納米形態的物質

                如果物質或者混合物中的成分,按照委員會條例2020/878(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8/1881)的定義,符合納米(nanoform)定義,在SDS第1、3部分應寫明納米相關信息。

                如果物質已經在歐盟REACH法規(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要求下完成注冊,且注冊涵蓋有納米形態,也應將指定的納米形態添加到SDS第3部分。

                2.    唯一配方標識符(Unique Formula Identifier/UFI)

                如果混合物產品,按照歐盟CLP法規(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附件VIII(Annex VIII),具有UFI,則應將此UFI添加到SDS第1部分。

                3.    內分泌干擾物

                如果物質/混合物中含有符合歐盟REACH法規(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歐盟生物殺滅劑法規(Regulation (EU) No 528/2012)和歐盟植物保護產品市售法規(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定義的內分泌干擾物,且濃度超過0.1%,應將其列明在SDS第2部分。內分泌干擾物對健康、環境的不利影響應分別添加到SDS第11、12部分。

                4.    退敏爆炸物

                退敏爆炸物是聯合國GHS紫皮書第6次修訂版本中新增的一項分類,歐盟CLP法規在2020年10月生效的更新中,將此分類添加到了CLP法規第2.17章節中。針對新增的分類,如果物質/混合物具有此分類,應將分類信息添加到SDS第2部分。同時,由于退敏爆炸物的特殊性,還應將保質期、驗證退敏的方法和避免意外除去退敏劑的措施,添加到SDS第10部分。

                5.    物質/混合物成分信息

                在列明物質/混合物成分信息的同時,如果物質/成分依據歐盟CLP法規(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具有特殊濃度限值(specific concentration limit),M因子(M-factor)或急性毒性估計值(ATE值),應同時列明在SDS第3部分。

                常見問題總結

                1.  SDS與ESDS的區別

                SDS(Safety Data Sheet)是由聯合國GHS提出,各個不同國家地區采納的化學品危害信息傳遞的文件,一份完整的SDS由16個部分組成,每個部分的內容和項目順序有嚴格規定。

                ESDS(Extended Safety Data Sheet)是歐盟REACH法規下,針對完成注冊且噸位數高于10噸/年的有害物質,要求提供的包含有暴露場景(exposure scenario)信息的擴展SDS。

                ESDS的前16項內容與SDS是一致的。

                2.  歐盟SDS是否具有有效期

                聯合國GHS中關于SDS提出了一個建議,建議每3-5年進行一次審核,但是在歐盟法規中(REACH和CLP)均沒有關于SDS有效期的規定,只有及時更新的要求。如果物質/混合物發現了新的危險性、風險,涉及到授權、限制的變更,應立即更新SDS。如果法規發生了變更與修訂,應依據修訂案中給出的期限完成更新。

                3.  如果出現中國國標版本SDS與歐盟版本SDS的運輸信息不同,怎么處理

                如果是國際運輸信息,在不同版本SDS上,理論上來說,相同產品的國際運輸信息應當是一致的,但是有時,確實會出現不同國家版本SDS上第14部分信息不同的情況,可能的原因有很多,因此沒有統一的解決方案,一般都需要供應商上下游企業協調,在降低/控制運輸風險的基礎上,找到一個雙方認可而且能操作的運輸方式。

                4.  歐盟對標簽是否有要求

                歐盟針對物質/混合物,在CLP法規中,有詳細的標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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